依据《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省或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长办发【2008】38号)文件精神,我局经公开招标,确定了长沙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作为我市2009至2011年公务出行的中介服务定点单位(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的范围
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出省(市)或出国(境)的出访、学习培训、考察、招商、会展等公务活动,有关的交通、住宿、餐饮及会务等均为中介服务的定点范围。
二、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期限
本次定点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三、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的采购流程
委托方公务出行报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批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须同时将资金缴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以下方式办理采购事宜。
(一)出国(境)公务活动及预算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出省(市)公务活动,委托方应成立询价小组,向三家(含)以上的定点单位发出需求明确统一的《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附件二),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务出行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附件三),编制《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附件四)。
(二)出省(市)公务活动,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下的,由委托方自行选择定点单位进行谈判。
(三)委托方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的定点单位。
(四)委托方与成交的定点单位签订《公务出行中介服务采购合同》(附件五)后,附《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公务出行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报市政府采购监管办登记编号、备案,凡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出行服务费用。
(五)委托方负责公务出行服务的合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
(六)成交的定点单位开具发票,凭《公务出行中介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到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办理结算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办理付款手续;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办理付款手续。
四、权益保护
(一)委托方应维护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委托定点单位以外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公务出行活动,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委托方出行期间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三)定点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询价邀请,并按不低于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参与报价。
(四)定点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委托方的公务出行活动。
(五)公务出行服务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五、监督检查
市政府采购监管办负责对公务出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监察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违规处理
(一)委托方不能按规定及时出具有关结算凭证,定点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委托方有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经查实定点单位应负责任的,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扣罚其履约保证金每次0.2万元。
(三)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回定点单位牌匾,并予以通报:
1、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询价邀请参与报价,或报价未执行投标优惠率达三次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出行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达五次的;
3、未按要求保存出行服务相关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达三次的;
4、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5、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因取消定点资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中标候选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定点单位因违约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得参与下一轮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的招标。
七、工作联系电话:0731-88666341 0731-88666340
监督管理电话:0731-88666350 0731-88666351
八、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2009-2011年长沙市公务出行中介服务定点单位名单
附件二、长沙市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邀请函(格式)
附件三、长沙市公务出行中介服务组团报价表(格式)
附件四、长沙市公务出行中介服务询价汇总表(格式)
附件五、长沙市公务出行中介服务采购合同(格式)
长沙市财政局
2009年8月31日